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海口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暂行办法》已由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海口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暂行办法
(2018年1月11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按表决器方式表决,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条 通过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颁发任命书。
第五条 通过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按照《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办法》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 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