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拟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2、拟订和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法制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3、对与法制委员会职责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法制建设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4、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5、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在本委员会会议上对质询案的答复,
并向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6、审查市人民政府报送的与其职责相关的备案规章;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以及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报告。
7、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一般由常委会副主任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