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 承担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农业与农村方面的立法、监督和调查研究等项工作。负责联系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海洋和渔业局、气象局等单位。
2.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议案和其他有关议案。
3.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议案。
4.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和规划,拟订和组织起草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法律草案和有关议案草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法律草案,提出审议报告。
5. 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中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6. 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审议报告。
7.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8.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农业与农村方面法律的实施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
9. 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农业与农村方面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10. 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