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担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管理等人大各项业务。负责联系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园林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局等单位。
2. 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立项监督和督促实施。
3. 开展立法调研,承担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法规草案的初审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4. 负责对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报告和建议。
5. 对市人民政府报送的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备案规章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送主任会议决定,并对有关部门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撤销不适当规章的决定情况进行督查。
6. 承担与本工作委员会相关的工作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7. 围绕本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8. 督促办理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代表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相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9. 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处理的相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10. 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下达给本工作委员会的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反馈工作。
11. 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