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 承担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年度计划和中期规划的编制工作。
2.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具体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负责调研起草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草案。
3. 承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达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和综合上报工作。
4. 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草案,承办法规实施有关问题咨询的答复工作。
5. 负责地方性法规的编辑和出版,组织协调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6. 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有关的代表议案,提出办理意见;承办人大代表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7. 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报送的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备案规章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8. 负责与市法制局及与立法有关的局(委、办)的工作联系。
9.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委托,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报告和建议。
10. 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