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
(2015年12月18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依法对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事项实施综合执法,具体包括相对集中行使国务院已经决定或者省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建筑市场、燃气、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新增加的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全面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坚持整合力量、全面覆盖、责任到位、监管有力、突出重点、强化执法的原则,建立权责对应、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坚持点面结合,重心下移,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区一级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要作用。
三、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重大部署,定期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监督考评,以及城市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本辖区内的联合执法。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级下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镇、街道及特定地区设立或者派驻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公安、交通、工商、食药监、水务、环保、土地、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联勤联动机制,按照统一调度、合署办公、属地管理等模式,推进公安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协同执法,优化城市管理执法资源配置,形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
在城市广场、商业中心、重要场所、主要道路、机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由公安、城管、交通部门共同设立巡逻组或者联合执法工作机构,加强对城市重点区域的管控。
五、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费,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全额拨款。
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辅助执法人员,并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培训机制,加强业务和其他专项培训,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综合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的需要,不断改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装备,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
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反馈,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等科技手段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管理水平。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动员辖区内居(村)民、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城市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等,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自觉性,营造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十、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十一、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失信惩戒制度,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相关信用系统,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进行失信惩戒。
十二、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海南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三、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